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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供应新式畜力农具、零件及其放款利率按4.2‰执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2-23 生效日期: 1955-02-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合故字第19号
 
全国各省、市分行:.
  按国务院(55)国农习字第1号公函抄件,批准下达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三个部门的《关于新式畜力农具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关于1995年推广制造和供应双轮双铧犁、双轮一铧犁协议书》。其报告中第(四)部分第三项第(四)点规定:“供销合作社供应新式畜力农具……规定贷款利率为4.2‰,期限为半年……。”希各行遵照执行。因此项贷款利率与供销贷款利率不同,各行应在“供销合作放款”科目下另设“新式畜力农具贷款户”以便利进行核算。文到日各行应将元月15日以后发生的新式畜力农具贷款,逐笔冲入“新式畜力农具贷款户”,并由转帐目起,此户以4.2‰计息。为减少手续,未转帐户以前的积数可不转出,仍在原贷款户计算。但如文到日前已另设户处理者,此户利息由元月15日起按4.2‰计算。
  供销合作社为供应修理新式畜力农具所储备的零件贷款,亦用“新式畜力农具贷款户”核算,利率亦同。
  至于该协议第八条规定:“结算货款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须在五日内付清贷款……可采取借用银行“结算贷款”的办法……”。总行、社正研究对该项业务的有关结算与贷款的具体手续规定。因此,在未接总行、社的布置前,各地仍暂目前做法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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