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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状态: 发布日期:1955-05-08 生效日期: 1955-05-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1/2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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