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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作商店、手工业社过期贷款计息问题的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65-04-05 生效日期: 1965-04-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银计计字第16号
 
江苏广东省分行:.
  来函悉。现将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合作商店原则上不贷款。如果有临时贷款,一律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息;贷款到期,应及时抓紧收回。个别合作商店贷款过期时,应从贷款到期之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息10%计收。
  对一九六三年三月底发放尚未收回的合作商店贷款,应抓紧清理收回,并按和分行原定利率计息。对这部分过期贷款应否加息问题,请省、市、区分行行长决定处理。  二、对手工业社(组)的过期贷款加息问题按照(63)银密计胡字第33号文第四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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