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8-02-05 生效日期: 1978-02-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