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当前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8-21 生效日期: 1979-08-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确定和晋升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进展是顺利的。但也有些单位和个人来信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区、各部门参考。.
  一、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分类问题:
  1. 《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其他技术人员”是指在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心脑电图等科室从事某种技术操作、器械维修等工作的非“医疗防疫人员”。而在这些科室中的医师(士)仍按《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医疗防疫人员”的职称办理。
  2. 药品检定人员的技术职称,一般可根据本人专业,按《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药剂人员”或第四项“其他技术人员”的职称办理。
  3. 助产士晋升什么职称问题。《条例》把助产士归在“医疗防疫人员”后,有的同志提出,由于过去助产和护理工作分不开,助产士晋升妇产科医师多有困难,能否晋升护师职称?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凡以助产或妇幼保健工作为主的可晋升医师,以从事护理工作为主的可晋升护师。晋升时一定要掌握标准,保证质量。  二、关于护理人员考核、晋升问题。
  现在试行的《条例》增设了护师,正、副主任护师职称,但对其考核和晋升工作,各地还缺乏经验。为了使各地在做法上能大体一致,我们请中华护理学会协助拟订了《关于当前护士考核、晋升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个《意见》虽然不很成熟,但可供各地参考,建议是否转发各地(附后)。对其他中级卫生人员的考核、晋升,也可参照此意见办理。  三、关于从事卫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否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问题。
  对此我们正在考虑和研究中。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可以做调查摸底工作,有何设想、建议和办法,望告我部。  四、关于加强领导、保证质量问题。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确定和晋升是一件关系到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卫生队伍的大事,也是推动卫生技术人员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领导部门要加强对晋升工作的领导,注意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思想和实际问题,健全考核制度,掌握标准,保证质量。由于多年未搞晋升工作,工作量大,要做好统筹安排,保证科研和临床治疗工作不受影响。
  
附:中华护理学会关于当前护士考核晋升的意见(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由于护师职称在我国是首次试行,缺乏经验,为使各地在考核、晋升工作中做到大体一致,首先要保证质量,特就护士考核、晋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经高等医学院校护理系或护理专修科毕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学习三至四年毕业(或学历、资历、业务水平相当者),连续从事护理工作;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经护理专业进修学校或进修班理论学习一年以上并有证明,其理论水平相当于大专护校毕业程度;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从事护理工作五年后改做医疗工作,并经正式批准为医师,现已归队。上述各类人员,凡德才兼备,热爱护理专业,现仍担任护士长以上各级护理领导骨干者,可定护师职称。
  二、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经实践、自学、短期进修,具备一定的理论、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德才兼备,热爱护理专业的护士,可根据下列条件和审批手续晋升护师:
  1.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或护理员经考核合格正式提升护士后,下同),连续从事护士工作二十年以上,在专科护理上能配合我国医学专科的发展,取得一定成就;在护理行政管理上经验丰富,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病房科学管理水平;在护理教育上有较高的理论和教学水平,并能理论联系实际。
  2.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连续从事护士工作虽不满二十年,但在专科护理(如心血管病、脏器移植、烧伤、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有论著。
  3.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以前正规护校毕业,经医学专科脱产进修一年以上,或在业余医大学习三年以上毕业,有证书或证明,连续从事护士工作,现仍为护理骨干。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免考晋升护师,但必须经群众评议推荐,本人就其专业特长写出论文或总结并经单位组织作出鉴定,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
  三、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以前护校毕业的其他不符合免考晋升护师的护士,可由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考试合格者晋升护师。
  四、一九六七年一月以后毕业的护士,除个别从事护士工作七年以上的先进模范人物,经群众推荐,单位领导批准报考护师合格者,可晋升护师外,其他一般都应由各单位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使之达到正规护校毕业水平后,再择优选送参加护理进修学校或进修班学习,考核合格方可晋升护师。
  五、正、副主任护师的晋升,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必须按照“晋升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条件。根据我国当前情况,只宜在本“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第一点所指定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拔,要确保质量。
  六、护师是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按照“晋升条例”的规定,护士晋升护师,应在理论、技术和外语水平上达到大专水平。本“意见”从当前护理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对文革前参加工作的护士部分免考晋升的范围和要求,希望各地认真掌握,防止晋升面过宽或单凭现任行政职务套升技术职称的作法。并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使他们尽快达到“晋升条例”实际要求的标准。
  七、关于高、中、初级护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由于当前护理人员缺乏,短期内实行完全的明确分工,尚有困难。技术职称确定后,在人力未充实前,各级护理人员要本着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共同协作搞好各项护理工作。
  八、关于考试问题,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请各地护理学会协助拟订统一的复习题和统考办法,在复习题和统考办法发布以前,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护理学会积极组织复习和训练,为考核作准备。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