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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留场就业人员中升级和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0-31 生效日期: 1979-10-31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发〖1979〗7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的通知》下达后,有的地区请示是否给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升级和付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经我们征得国家物价总局的同意,作如下规定:(一)对已摘掉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包括原来没戴帽的)留场就业人员,凡符合中发〖1979〗70号文件规定的(包括今年来留场就业在十月底以前恢复公民权的)均应列入这次升级范围之内。(二)中发〖1979〗70号文件关于给职工付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留场就业人员,并按照国发〖1979〗24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付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付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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