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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12 生效日期: 1979-12-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加强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工作,有必要统一各地检验收费标准。现对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食品卫生检验所进行卫生检验的进口食品,均按本规定收取检验费。  二、检验费按食品类别分别规定收费标准,并由卫生部制定或者调整,作为全国统一执行的依据(收费标准见附件)。船舶、飞机、火车临时申请食品卫生检验(指旅客或船方伙食),每一检验项目收费五元,总额不足拾元的,收拾元。  三、检验费在申请检验时,连同报验单一并送交。一批商品为一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记,以同一运输工具,来自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的货物),一批填写一个报验单。  四、检验费的计算,根据报验单所列的数量和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额计算。每批的检验收费总额不足拾元的,一律计收拾元。  五、进口食品申请报验后,还未经检验所检验,报验人因故撤销进口时,可退还检验费,已经检验的不再退还,签发的证书即行注销。  六、检验费为检验所业务收入,用作补偿各种检验消耗,以及有关的各项开支。  七、本规定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卫生部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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