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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牺牲、病故已久原部队已撤销如何确认其身份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19 生效日期: 1986-06-19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民政局:  泸民优(86)第30号来文收悉。军人因公牺牲、病故已久,如原部队已撤销,又有可靠证明,可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经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予以确认,并通知其家属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优待和定期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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