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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2 生效日期: 1988-06-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
  六月十六日,国务院以国发明电(1988)12号发出《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在此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停建、缓建一批在京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建设银行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银行行长要认真对待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工作,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清理、排队、讨论、撤(立)项工作。按照国务院通知,凡已决定停建项目要撤消立项,建设银行不得拨付款项;凡已决定缓建的项目可保留立项,但“七五”期间一般不得开工复建。建设银行不得再拨付工程款。各行要将当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包括续建、停建、缓建项目的名单,建筑面积、批准单位、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交存和支用等情况)逐级汇总在七月底以前向总行做一次正式报告。 
  二、根据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投资,不论筹资渠道如何,一律先存入建设银行,接受监督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各级建设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第一步先把本地区正在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个数、投资额(包括总投资和当年计划投资),资金渠道、存入何家银行、已完(未完)工程进度,建成竣工期限等基本情况掌握清楚;第二步协同有关部门抓紧清理并督促单位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经批准继续建设的项目,其资金尚未存入建设银行的,要督促单位将未完建设投资所需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方能继续建设;第三步,对楼堂馆所项目,资金仍在其他银行存取的,各行应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求得解决。 
  三、今后,对不按基建程序和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原则,由领导者个人批条子上楼堂馆所项目的,各级建设银行有权拒绝给这类项目拨(贷)款。 
  四、各行年终上报工作总结时,要将此项工作专题报告。 
  五、我行系统清理楼堂馆所,总行4月19日以(88)建总会字第37号通知农行。请再认真检查一下,凡属通知规定应清理上报而未报的项目,请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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