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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与其它专业银行互相代收汇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5 生效日期: 1988-08-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 .
  为适应商品经济和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于1988年9月1日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开展票汇结算业务。由于建设银行的开户单位与其他专业银行的开户单位经济往来较多,为便利单位使用汇票,在新的票汇使用之前,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暂采取相互代收汇票的作法。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接到开户的收款单位提交建设银行签发的转帐汇票应予受理,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包括汇款解讫通知单)提交给同城的建设银行审核支付,收妥抵用。 
  建设银行接到开户的收款单位提交其他专业银行签发的转帐汇票,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代收。 
  建设银行在收到其他专业银行提交给的汇票,应按规定审查,对有问题而不能付款的汇票,应在退票期内退票,并将退票理由通知有关收款行。 
  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具体核算手续,由各地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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