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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01 生效日期: 1988-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8)53号文件《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以来,金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货币投放过多,货款增加较猛。最近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长工作会议,提出“下半年必须进一步采取从紧的方针和必要的紧急措施”并专题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在批转文件中强调,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并进一步要求要“统一思想,把控制货币、信贷作为稳定经济、深化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 
  今年头7个月,建设银行一般性存款比年初增长146.24亿元(不含上海、深圳为127.32亿元)超额完成年度计划42亿元(不含上海、深圳为35亿元),主要是各级建设银行重视抓好存款、积极开办储蓄而取得的成果。从贷款计划执行看,固定资产贷款控制较好,7月底完成核定年计划的32.6%,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但是,流动资金贷款增长过猛,到7月末,建筑业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两项贷款比年初增加95.7亿元(不含上海、深圳为87.5亿元),超过计划46.9亿元(不含上海、深圳为44.4亿元),相当一部分行已超过全年贷款规模,这里面有的行确属积极增加存款执行“多存多贷”政策,发放了一部分新投产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因素,也有没有多存也多贷或存少贷多的因素,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是今年金融工作的方针,我们建设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人民银行最近召开的分行长会议精神,以及人民银行8月19日的明传电报《关于坚决制止存、贷款支付收取好处费、回扣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金融工作方针。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计划发放贷款。各分行多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弥补计划内资金缺口、购买财政和基建债券。再有多余的存款需报经总行批准方可用于发放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多存多贷”。对于不符合多存多贷精神而多发放的贷款要压缩下来。对于违反货款原则发放的不合理贷款要认真清理,及时收回。 
  二、严格禁止计划外的固定资产贷款。对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非生产性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不能用银行贷款变相顶替。各地建行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停止贷款并收回已放贷款。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精神。建设银行既要控制贷款规模、收回到、逾期贷款、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同时又要帮助企业收回欠款,搞活资金,并帮助企业增强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能力。据统计,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达50多亿元,各行应积极协助清理回收,挖掘资金潜力。 
  四、存款工作不能放松,虽然上半年大部分分行完成了存款任务,但是全国平衡尚不能补足计划内的资金缺口,人民银行计划内借差现只给了1/3。各行超收的存款应首先拆放给借差缺口较大的分行。也可以借给总行统一调剂,利率可适当从优。个别尚未完成存款任务的分行更要努力工作,保正存款计划的完成,缓解资金的紧张。 
  五、积极做好货币回笼工作。建设银行是货币投放行,从去年开办储蓄业务后,到今年7月末,储蓄存款余额已达65.14亿元,今年1—7月份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净回笼货币18.03亿元。各行要继续抓好储蓄工作、搞好储蓄网点、提高服务素质。根据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可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办紧俏商品有奖储蓄业务,以增加储蓄,回笼货币。 
  六、今年国家确定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和国家建设债券应按期如数完成。总行分配各行认购的债券凡未如数交足资金的行,应尽快补齐。 
  七、严格执行各项信贷纪律,加强贷款管理。该支持的支持,该收回的收回,不该放的不放,特别是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和不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以及搞非法倒卖物资、抢购、囤积的要压缩收回。各项存、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拆借资金按双方议定利率收取利息。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好处费、回扣。各级建行要对今年以来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八、加强现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国务院最近通过了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建行要认真执行。对企业要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结算,打击非法活动,对乱发物价补贴,未按规定纳税而多发奖金的,要坚持不予支付现金。 
  以上,请各分行抓紧落实,并将落实和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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