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03号《关于大额定期存款单计息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另外,总行建总函字(89)第91号文第二条中“各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地方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二年期年利率按12.74%的水平自行规定。”应改为“二年期年利率按12.78%的水平自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定期存款单计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经研究,现就大额定期存款单计息的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1989年2月1日前经人民银行总行、省(区、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单,从今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分段计息。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大额定期存款单,仍不分段计息:
(一)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单;
(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单。
198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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