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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9 生效日期: 1991-06-19
发布部门: 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我们制定了《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关于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审批的规定》、《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稀 土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等三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5号文件的同时,执行这三个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单位间已经签署的上述四种矿产开采、冶炼、加工等方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凡与国发[1991]5号文和这三个规定有抵触和不符之处,应予修改或废止。 .
  附件: 
  1、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2、关于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审批的有关规定; 
  3、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 
 
附件一: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为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开采这四种矿产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开办钨、锡、锑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提出申报;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含省政府的稀土办公室)应向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稀土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建设前期工作。 
  2、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前,将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报送法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审批机关根据复核意见,批准矿山建设设计任务书。依法应在地质矿产部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在报地质矿产部的同时,应抄送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部门。 
  3、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的有关规定,到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开办集体矿山企业 
  1、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国家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向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提出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2、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拟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审批机关依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复核意见,批准矿山建设项目。 
  3、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集体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到授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 
  1、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区有色金属公司、稀土办公室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通知》规定的限期内,对《通知》发布时已经生产或建设的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布局、企业资格、技术力量、生产条件、资源利用水平及产销情况等。 
  2、经审查合格的矿山企业,由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补办的审批文件,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修改本)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无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审批文件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3、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经审查需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的,应按国家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4、审查不合格的,凡不具备办矿的资格、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如需整顿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整顿、改造,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凡被停止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 
  5、开采四种矿产的个体(含联户)采矿,一律停止开采,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原批准单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开采的,立即予以取缔。 
  四、此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关于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钨、锡、锑矿产的开采、选冶、加工的生产、建设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钨、锡、锑矿产的开采、选冶、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未经有色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 
  二、凡钨、锡、锑矿产保有储量(工业加远景储量)达到大中型规模的矿床,均应按照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由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进行开采。其中,大型和特大型矿床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开发建设。 
  三、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含改扩建、转产和工程项目),首先向有色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作。在建项目和生产矿山,一律由有色总公司重新核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建设和生产。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有色总公司提出申请。 
  2、开办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色总公司审批。 
  3、国家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钨、锡、锑矿产、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的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的生产。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经有色总公司核准后,再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五、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钨、锡、锑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由有色总公司制定全国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产品的生产总量计划,并根据矿产资源状况、综合生产能力、内外部生产条件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确定并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生产分量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产。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在规定的限期内,在下达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见附表)内向有色总公司申报矿山、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生产企业并报送有关资料(含产品产量分配数额)。 
  具体申报程序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送有色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审核,再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有色总公司审批;有色总公司未设地区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色总公司审批。 
  报送的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批准办矿的有关文件,储量审批的有关文件; 
  (2)开采设计资料:包括开采范围、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主要地质剖面图、矿产储量表、生产规模、开采方案、选矿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 
  (3)设计的和近两年实际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2、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 
  (1)批准办矿的有关文件; 
  (2)矿产资源依据; 
  (3)开采方案、开采范围图和基本的设计图纸;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5)近两年产值、产品产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人员、设备等有关资料。 
  3、全民所有制冶炼、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1)批准办厂的有关文件; 
  (2)设计的和近两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冶炼回收率、能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工艺流程、生产设施等技术资料;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为了搞好原料综合平衡,钨、锡、锑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内容,在本规定发布后两个月内向有色总公司报送批准建设文件和近三年生产经营资料(包括产值、产品品种、产品产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环保等资料)进行复核。 
  八、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有色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国营冶炼、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九、此规定由有色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审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需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1、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办公室会同计委(计经委)提出,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限额以下建设项目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报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2)开办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矿山企业以及地方全民所有制冶炼分离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商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办公室同意,报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没有设置稀土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直接报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国家禁止与外商合作、合资及外商独资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禁止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含联户)开办冶炼分离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作、合资开办冶炼分离和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科委、经贸部《关于稀土对外合作和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国稀[1990]008号)规定办理。 
  三、已经生产和正在建设的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经稀土办公室审核后,再报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批。 
  拟报送的有关资料规定如下: 
  1、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批准办矿的有关文件,储量审批的有关文件; 
  (2)开采设计资料,包括开采范围、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主要地质剖面图、矿产储量表、生产规模、开采方案以及生产设施状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3)资源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情况; 
  (4)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2、集体矿山企业 
  集体矿山企业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 
  (1)批准办矿的有关文件; 
  (2)矿产资源依据; 
  (3)开采方案、矿区范围图和基本的设计图纸; 
  (4)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5)近两年的产量、产值、利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人员、设备等有关资料。 
  3、全民所有制冶炼分离企业 
  (1)批准办厂的有关文件; 
  (2)有关设计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安全、环保等技术资料。 
  四、此规定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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