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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和晋职培训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18 生效日期: 1991-09-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1)345号
 
湖北省、山西省司法厅:.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90)4号文件和司法部(89)司发公字129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征求人事部职位职称司的意见,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目前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和晋职培训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一、全国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现状是,当首次专业职务评聘于1990年底基本结束后,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开展经常性的专业职务工作,并作为人事部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目前专业职务评聘限于“增补、调整、解决急需”,仅属微调,其动作不会很大,涉及人员不会很多,人事部认为,不要把这种经常性工作与首次评聘相比,称为“第二次评聘”。
  二、人事部(90)4号文件对参加评聘是否一定要经晋级前培训未做规定,该文第六条指的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只是指不作为评聘专业职务的学历依据。据人事部职位职称司解释,这决不是说评聘专业职务不需培训。他们认为,司法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件规定是好的,是对专业职务的严格把关,也有利于律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因此,各地仍应坚持“律师晋升专业职务,必须经相应中、高级培训”的规定。对已参加过中、高级培训成绩合格的,在具备同等晋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予以评聘。
  三、(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下发后,部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虽然已为全国培训了一千多名三级律师,部分省(市、区)司法厅(局)通过各种方式也培训了一大批初级律师,但是只占应培训人数的很小部分。为使未经晋职培训的律师不失去晋升专业职务的机会,一是原来参加司法部举办的三个月以上的律师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同意参加专业职务评聘;二是未经晋职培训的律师,可先参加评聘专业职务,然后再补上培训这一课。
  四、对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律师培训计划正在逐步实施,但是对初级律师的培训,有些省(区、市)尚未落实培训计划。这对把好律师晋升职务关,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不利的。因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本省(区、市)政法管理干部院校或司法学校内,建立“律师、公证员培训中心”,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199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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