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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24 生效日期: 1992-03-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92年2月28日《关于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使用执照的请示》(苏司律(1992)第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对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停薪留职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发给专职律师工作执照,聘用期满离开律师事务所时即收回其律师工作执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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