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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 1993-06-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3〕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建立以来,经过十四年的努力发展,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已有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共五万余人,这支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绝大多数律师能够埋头苦干,努力进取,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受社会上“拜金主义”现象的影响,少数律师一切向钱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在执业过程中,不讲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搞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律师身上,但是影响很大,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任其蔓延,必将腐蚀我们的队伍,严重损害正在发展中的律师事业。因此,迫切需要对律师集中进行一次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律师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律师明确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必须重视社会效益,坚持律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反映贪赃枉法;坚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严谨工作作风,反对疲塌,拖拉、不负责任的作法。使律师队伍真正成为一支思想高尚,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从1993年7月到1993年12月集中时间进行这一工作。检查内容包括:1.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检查是否有不讲职业道德、搞不正当竞争、违反执业纪律的事件发生。2.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的服务情况;检查是否有敷衍推诿,不负责任,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事件。3.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检查是否有违反财务制度和乱收费事件。4.律师的收案情况;检查是否有擅自收案和私自收费事件,是否有索取和接受合法收入以外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事件。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对律师的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揭发材料,要及时核查,查实后要坚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和对律师违纪事件查处的情况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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