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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02 生效日期: 1993-09-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1993年7月13日《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参加编制部门事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实行组织管理和业务监督,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因此,律师事务所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和年检注册,而不应在编制部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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