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 1994-01-1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1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沿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一、16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二、1985年5月13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三、1985年9月25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五、1986年11月4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27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六、1985年9月19月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七、1986年3月1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
  八、1986年3月3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九、1986年2月26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46号,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十、198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十一、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7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附件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四: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附件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附件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
附件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附件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通知
附件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附件十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