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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授予李其文等人律师资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1 生效日期: 1994-03-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为李其文等同志特批律师资格的请示》(晋司律[1993]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律师事业的发展,结合律师工作的特点,成立律师协会对加强律师的工作,推动律师体制的改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长远的角度看,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律师协会在今后的律师管理工作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成立律师协会必须符合条件,必须使律师协会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协会的领导人应当由律师在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而不宜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也不应由退下来的行政领导担任。你厅所报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李其文、陈胜华、韩乃亮三位同志现都担任着司法行政机关的职务,且都不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授予他们律师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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