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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 1997-06-24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7)1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1997〕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行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农发行特点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加强内部控制的认识。 
 
  各分行要在认真学习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农发行业务经营特点,高度认识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一是要认识到,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承担的金融业务,直接关系着国家宏观经济、金融稳定的大局,是落实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客观要求。二是要认识到,农发行要实现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必须逐步建立健全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因此,政策性银行在客观上更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与流失。三是要认识到,农发行基层机构刚组建,业务刚刚实现基本自营,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稽核监督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是急需的和必要的。 
 
  二、强化内部控制的组织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委员会。 
 
  内部控制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总行、省级行、地(市)级行要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领导与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各级行内部控制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稽核工作的副行长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稽核部门作为内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内控委员会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按照内部控制指导原则要求,认真进行清理自查。 
 
  省级及以下各级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真自查,对已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要限期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要通过清理与自查,在认真分析、研究、掌握内部控制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各有关单位自查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应于第三季度末报告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见本书人民银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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