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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0 生效日期: 1998-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时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  条“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的规定相应取消。同时,要妥善处理好98年的“业务活动经费的结余”。 
  附件:财政部财发字〔1998〕36号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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