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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06 生效日期: 1981-03-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1981]63号
 

为了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事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外交路线和方针政策。
  省外事办公室在省委和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外事礼遇和计划安排等重大问题上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各专业部门的涉外活动给予业务方面的支持和协助。
  各业务部门的涉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与省外办互通情报,分工协作,按照分工积极完成各自的外事任务。
  二、有外事活动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有一名领导人分管外事。涉外事务多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兼管外事工作,按涉外人员条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外事干部要做到相对稳定,以便熟悉情况,积累经验,做好工作。
  三、外事接待工作要做到:领导重视,对口接待,解放思想,内外有别,不亢不卑,实事求是,宣传自已,了解别人,热情接待,多做工作。
  接待人员要少而精,涉及向个部门的同一接待工作,不要层层都出人接待,由主办单位牵头,统一组织接待班子。
  四、出入境接待工作:政府机关、人民团体邀请的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来访,出入境有关接待事宜,由省外办办理或者外办协助办理:凡邀请专业性团体来访,由主办部门办理。
  五、外商、侨商、港澳厂商因业务需要,来我省参观、游览,由省外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审定,办理有关签、验证事宜,并由有关对口单位接待。
  各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直接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外事活动,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以便通报有关单位。
  六、所有外事活动,都要有书面接待计划。计划要有明确的接待方针和礼遇要求(如迎送、宴请、送礼、住房、用车等)、平日生活标准、经费报销渠道、联系人姓名等,送外办审查。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计划办事,不能任意提高礼遇规格,讲排场,摆阔气。
  每一专项外事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写出简报或总结报送主管上级部门和省外办。各涉外部门要建立接待外宾档案。
  七、凡各单位由中央各部、委统一组团出国访问、考察和派谴出国留学、讲学者等,应将出国人员名单抄告省外办,以便掌握全省出国人员情况。
  八、各单位如因公需要与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华机构联系,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省外办请示外交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联系。
  九、对涉外人员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肃外事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和请示报告制度。要认真执行外事费用开支制度和授受礼品的规定,对违反外事纪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加强对群众的涉外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防止围观、尾随及向外宾索要物品等现象的发生,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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