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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22 生效日期: 1983-10-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83]100号文件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决定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是我国流动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项改革,有利于克服目前流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供给制”、吃“大锅饭”等弊端。通过运用银行信贷杠杆,把供应资金和管理资金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以集中更多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有关组织工作,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国务院100号文件,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财政、银行要协同各主管部门,做好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工作,督促企业清查今年六月底时流动资金的实有数。凡帐实不符的,查清去向立即追回。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按时按质完成交接任务。各企业要结合年终盘点,清仓利库,对定额流动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弄清家底,挖掘物资、资金潜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生产和流通的正常进行。同时,要按规定对各项损失进行处理。
  三、银行在加强流动资金管理过程中,要积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供应资金,保证增产增销的正常资金需要。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和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从产、供、销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共同管好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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