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纳税人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10 生效日期: 1985-04-1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近接部分单位来电反映,2002年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原7%调减为按6%征收后,要求对纳税人在2002年1月份申报属于2001年四季度或2001年12月份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根据应税收入的所属期,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将原8%的税率分三年调减为5%,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其每一年的适用税率是相对于应税收入的所属期而言的。因此,2001年“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7%,2002年调减为6%,纳税人在2002年1月份申报缴纳2001年四季度或2001年12月份的税款时,仍应按7%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以次类推,下一年度亦然。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