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状态: 发布日期:1988-06-15 生效日期: 1988-06-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做好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根据《宪法》、《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我国实行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优待抚恤制度。群众优待是法律赋予公司应尽的光荣义务,也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第三条优待对象:.
  (一)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含军事院校战士学员家属);
  (二)享受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
  (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条优待原则和标准: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优待标准一般应相当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其他优待对象应视其生活困难程度,适当给予优待。
  优待标准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五条优待形式:
  (一)以优待现金为主,也可以付给实物、多划承包地、减免集体提留和义务建勤工;
  (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军人服役年限递增;
  (三)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义务兵不承担义务建勤工;
  (四)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自留畜等继续保留。
  第六条优待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优待金由乡、镇平衡负担,统一筹集;
  (二)资金来源从公共事业统筹费中提取,从乡、镇、村办企业税前利润或其他集体收入中提取,纳入农业税附加中解决;
  (三)筹集的优待金、乡、镇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优待兑现:
  (一)优待对象和优待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并签发优待证;
  (二)优待金由乡、镇当年统一兑现。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兑现要做到本人、部队、群众都知道;
  (三)义务兵上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全发;
  (四)无直接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乡、镇负责存入银行,军人退伍后一次付清;
  (五)义务兵提干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优待金。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关心优待对象的生活,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下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一)划分宅基地、供应建房材料;
  (二)发放社会救济款物;
  (三)分配和调剂生产资料;
  (四)到集镇务工、经商;
  (五)组织资金、技术、信息服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孤老烈属、残疾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生活。有条件的,由县或乡、镇办光荣院供养;没有条件办光荣院的,由村、组指派专人照顾。
  商业、供销、粮食、卫生和服务行业应上门服务。
  第十条奖惩
  (一)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其他优待对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年适当增发优待金;
  (二)在优待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义务兵和其他优待对象在服刑期间停止其优待;
  (四)对随意扣发、挪用、贪污优待款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