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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9 生效日期: 1988-1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
 
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 
  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名牌产品。不断满足“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要求。现将“北京市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 
 
  为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质量,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创奖”“创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荣获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称号的企业、集体、个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并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第一部分: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奖;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第二部分:部质量管理奖、市质量管理奖,部优质产品奖、市优质产品奖;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二、奖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1、奖金来源: 
  (1)奖励范围中的第一部分,市经委系统内的,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拨给。 
  (2)奖励范围中的第二部分,经企业主管工业总公司(局)或区、县核准,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不足者可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包括企业按本办法补充部分)。 
  2、奖金的发放标准 
 
  国家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10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金奖 发奖金2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银奖 发奖金1.5万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 发奖金1万元 
  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5万元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1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3万元 
  部、市优质产品 发奖金0.5万元 
  部、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3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07万元 
 
  一个企业或一个产品在同年度获国家、部、市多级质量管理奖或优质产品奖者。应按最高一级奖发放奖金。不重复发放。 
  三、奖金的分配 
  奖金要坚持按“贡献大小,责任轻重,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分发。主要是奖励那些对“创奖”、“创优”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贡献突出的要重奖。由于各企业对“创奖”、“创优”做出直接贡献的人数不等,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国家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金(10万元)不足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者,可由企业的奖励基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补充到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总额度。 
  国家优质产品金(银)奖,一次性奖金(2万元和1.5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60(50)元的,可分别补充到人均60(50)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一次性奖金(1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40元的可补充到人均40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金(3万元)按职工人均不足半个月标准工资者,可补充到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额度。 
  部、市优质产品一次性奖金(0.5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30元的,可补充到人均30元。 
  四、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主管创优工作的处长和负责创优工作的干部,对创优工作的目的认识明确,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由总公司(局)、区,县经过评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凡系统内获国家优质产品金奖的,主管处长及负责创优工作干部,按获奖数目的多少发给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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