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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4 生效日期: 1989-06-14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89年6月14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 
  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企业以及临时爆石、挖沙、取土点的开采管理。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含使用土地上余土、余石),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四条 市国土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全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实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区、县及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含海沙)取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有利于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三)有利于发展国家、集体、私人(含外商投资者)三者合理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有合法使用土地证件; 
  (五)有企业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 
  (六)有开采计划方案,即生产规划和垦复清场治理计划; 
  (七)有环境保护措施。 
  其开采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征得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开采许可证。属营业性的,持开采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取土应向市国土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沙、石、土场的申请书: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书: 
  (三)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四)开采规划设计文件(开采规模、表土剥离范围、用地数量、开采深度、排土场、开采年限、年产量、机械化程度、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垦复计划、设计总平面及剖面图等); 
  (五)可行性报告; 
  (六)市环保部门意见书; 
  (七)生产安全措施; 
  (八)规划部门意见书。 
  对现已开办的沙、石、土场,未向市国土局提供上述资料的,必须持上述资料重新补办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标明桩界,确定土地使用总面积及其开采范围和标高。开办后中途改变开采方案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第七条 开办沙、石、土场应遵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合同或章程、协议书; 
  (二)设计平面图、地形四至图、场地位置图; 
  (三)规划部门意见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八条 属外商投资经营沙、石、土场的,向市国土局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对已开办的,必须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并由市国土局到各场核定土地使用总面积以及开采范围的标高。 
  第九条 由开采、垦复所开发的土地,仍属国家所有,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开采部门若需使用,应按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不准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开办沙、石、土场: 
  (一)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以及市辖区的自然沙滩; 
  (二)交通要道两旁看得见的山景、石景,即东线由拱北、香洲、唐家至金鼎的主干道两旁,西线由界冲至前山、南屏、湾仔的主干线两旁; 
  (三)城镇、乡村居民点; 
  (四)工业区、水库区及堤坝的一公里范围内; 
  (五)风景区点)外一公里范围内; 
  (六)有保护价值的其他自然风景区和海岛; 
  (七)自然海湾、沙滩。 
  第十一条 凡在第十条规定不准办场范围内已开办的沙、石、土场,必须加强管理,严加控制,缩小开采范围,缩短开采年限和产量,做好垦复工作,逐步停办,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沙、石、土场如需扩大开采范围,增加设备,增加投资,延长开采年限,转让或实行承包,必须报请市国土局批准。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先征得市国土局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有关补充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办沙(含海上抽沙)、石、土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缴交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 矿产业(沙、石、土场)用地,土地使用费按红线范围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收:吉大、拱北、香洲、湾仔地区六角,前山地区五角,南屏、唐家地区四角,金鼎三角,万山区、三灶区及辖区海岛(含大小横琴)四角,斗门县辖区三角。 
 
 
 
      (二)资源费按内销或出口外销分别以人民币或港币计收(如下表)。 表  
  ┌────┬───────┬───────┐│品  名  │内销(人民币)   
  │出口外销(港币)│├────┼───────┼───────┤│碎  石 
    │1.0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石  粉  │0.5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角  石  │0.80元/ 
  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建筑沙  │2.00元/立方米 │8.00元/立方米 │├────┼ 
  ───────┼───────┤│填地填  │0.80元/立方米 │6.0 
  0元/立方米 ││海杂泥沙│              │              │├────┼ 
  ───────┼───────┤│破璃沙  │ 8元/吨       │ 20元 
  /吨      │├────┼───────┼───────┤│高岭土  │ 5 
  元/吨       │ 10元/吨      │├────┼───────┼──── 
  ───┤│其它非  │ 5元/吨       │ 10元/吨      ││金属矿产│ 
  &nbs             │              │└────┴───────┴────── 
  ─┘ /表  
 
 
 
  资源费的分成,区(含所辖镇、村、蚝场和林场)占百分之三十,市占百分之七十。创汇留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费和资源费,统一由市国土局收取,用于城市建设。 
  (三)向市环保部门缴纳粉尘排污费,以每立方米石料计收人民币一角五分。 
  第十四条 石场(爆炸点)购买爆破品,必须凭市国土局核发的开采许可证和审核的定量,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到有经营权的供应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 因采沙、石、土而破坏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必须按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垦复、治理,经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批准开办沙、石、土场的单位和个人,不准非法将场地出卖或抵押。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限期垦复,扣留开采证或吊销开采证,停止供应炸药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沙、石、土场因生产活动而导致破坏自然环境、水土流失或污染、影响、危害周围人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搬迁、关闭等处罚。对拒不治理或超期治理的可提请市国土局吊扣其开采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维护我市环境,及时制止非法开采沙、石、土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7月24颁发的《关于沙石泥资源开采出售管理的规定》及其附件(珠府字〔1985〕48号文)同时废止。本市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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