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28 生效日期: 1990-0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文件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我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和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所收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
  一、所收总额的60%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用于统一购置必须的业务设备,补充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费用及其他。 
  二、所收总额的24%补充收入单位的办案费用。 
  三、所收总额的16%可用于收入单位的集体福利事业等费用。但必须报市高级法院统一掌握。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每月提取一次。各区县人民法院将应上缴的60%诉讼费用和代市院收的二审诉讼费用全额按月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将集中全市的60%诉讼费用。按月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并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月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拨款。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八四年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