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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技术监督局等八单位《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25 生效日期: 1990-11-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八单位(注:这八个单位是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商业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 
 
  去年第四季度,我区部分市、县开展了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对打击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行为,遏制伪劣商品的流通,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为了实现在近期内把伪劣商品从流通领域特别是从国营商业企业赶出去的目标,不停顿地惩处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九月十九日会议决定,于今年十二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罐头(水果、肉类等)、奶粉、鞋类三种商品。现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 
  2、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内、电话43914),具体负责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安排、日常业务工作联系、工作总结,并及时将大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 
  3、各市、县的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大检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即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经委、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财政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协同,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具体进行检查。未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市、县,应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具体组织对当地市场商品质量的检查、抽封样品并运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查出问题的商品及其经销者和生产者的处理、组织舆论宣传报导、举办当地伪劣商品展览等,要及时向区质量大检查办公室汇报。 
  二、时间安排 
  1、大检查活动统一于十二月五日开始,九一年元月三十一日结束。各地务必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所抽取的样品送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2、各地大检验办公室务必于九一年一月三十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情况,用书面总结和报表上报自治区质量大检查办公室。总结除了情况分析外,应有好坏典型事例,特别是大案要案要详细。报表要按经销单位的性质(国营、集体、个体)、商品生产单位归属(区内、区外)、商品检查判定类别(合格、一般不合格、假冒、伪劣)分开统计上报。 
  三、处理规定 
  1、在收到检验单位发出的检验报告后,各地大检查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经销、生产单位及其所在地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核实检查结果的正确性。 
  2、对查出的经销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权,按《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3、对所需抽取的商品样品,由被检查单位(批发站、商店、摊点等)提供。样品经检验后,除仍有食、用价值的样品由原抽样单位向检验单位领回退还被检查单位外,其余的一律不退,由区技术监督局按规定统一处理。 
  4、对判为不合格的商品以及检验机构退回的抽检样品,如仍有食、用价值的,经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划价后可以降价处理,但必须标明“处理品”或商品实际等级字样后方可销售。 
  5、对判为伪劣、假冒的商品一律不准销售,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检验单位应将对检验样品的处理逐一造表登记并上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四、宣传报导 
  1、各市、县大检查办公室要积极与报社、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做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以扩大影响,制造声势,增强威慑作用,提高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的效果。 
  2、要注意收集和保管典型的伪劣商品,为当地及自治区组织举办伪劣商品展览提供实物标本,以教育广大群众及经销者和生产者。 
  3、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根据上报材料,统一在广西日报上发布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结果公告,着重公布伪劣商品名称及其经销单位和商品标注生产单位的名称,以供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进行监督。 
  五、活动经费 
  各地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所需费用(包括样品检验、宣传报导、举办伪劣商品展览等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六、工作规定和检验细则 
  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工作规定和检验细则,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制订下达,并负责解释。 
  七、工作总结 
  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大检查办公室要注意收集整理各地上报的总结和报表,并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对大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要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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