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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B章:旅馆业(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49章第22条)
[1991年6月1日]
(本为1991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旅馆业(费用)规例》。
(1991年制定)
第2条豁免证明书发出或续期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6条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把豁免证明书续期,有关证明书持有人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为$785。
(1991年制定。1992年第40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29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24号法律公告)
第3条牌照发出或续期的费用版本日期21/12/2001
凡─
(a)监督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牌照即须向监督缴付的费用,是附表1订明的适当费用;
(b)监督根据本条例第9条将牌照续期即须向监督缴付的费用,是附表2订明的适当费用。
(2001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第4条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费用的调整版本日期21/12/2001
凡发出或续期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不足12个月,则须缴付的费用须按以下方式厘定─
(a)(就根据本条例第6条发出或续期的豁免证明书而言)将第2条所指的费用除以12,再乘以该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的月数;
(b)(就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的牌照而言)将附表1第2栏订明的适当费用除以12,再乘以该牌照的有效期的月数;或
(c)(就根据本条例第9条续期的牌照而言)将附表2第2栏订明的适当费用除以12,再乘以该牌照的续期期间的月数。
(2001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第5条费用的减免版本日期30/06/1997
监督可完全或局部免收、减收或退还根据本规例规定须缴付的费用。
(1991年制定)
附表1须就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的牌照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21/12/2001
[第3(a)及4(b)条](略)
(附表1由2001年第212号法律公告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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