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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章: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将退休金发给某些于1950年9月1日由公职服务转到大东电报局服务的公职人员的事宜,订定条文。
〔1950年9月1日〕
(本为1952年第18号)
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指大东电报局;
“转任人员”(transferredofficer)指于1950年9月1日由公职服务转到公司服务的人。
第3条《退休金条例》及规例及日后的成文法则适用于转任人员版本日期30/06/1997
《退休金条例》(第89章)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适用于附表所指名并受聘为公司的可享有退休金职员的转任人员,犹如在公司的服务是包括在《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2条所载的公职服务的定义内,及犹如公司是包括在《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的附表内,任何日后的成文法则亦以同样方式适用于上述转任人员。
第4条生效日期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须当作已于1950年9月1日起生效。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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