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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E章:邮政署营运基金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5年第337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5年7月1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5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司长所作建议设立邮政署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邮政署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列出的服务;
(c)附表2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按该附表所列出的条款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资产净值$3001400000,须在资本投资基金中显示,其中$900400000作为贷款显示,而$2101000000则作为营运基金资本显示;
(e)(d)段所提述的贷款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90040000,第一期于1996年8月1日到期偿还,之后的每期于每年同月同日到期偿还;
(f)贷款利息须于每年期末支付,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
(1995年制定)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5年第337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5年7月1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5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所作建议设立邮政署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邮政署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列出的服务;
(c)附表2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按该附表所列出的条款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资产净值$3001400000,须在资本投资基金中显示,其中$900400000作为贷款显示,而$2101000000则作为营运基金资本显示;
(e)(d)段所提述的贷款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90040000,第一期于1996年8月1日到期偿还,之后的每期于每年同月同日到期偿还;
(f)贷款利息须于每年期末支付,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l.n.12of2000
附表:1条标题:服务版本日期:14/01/2000
[(b)段]
1.收取、收集、交付、分发及派递《邮政署条例》(第98章)所指的邮件。
2.提供特快专递及其他速递服务。
3.透过柜位及获委任的代理人以零售形式售卖邮票及与邮务有关的产品。
4.集邮服务。
5.邮汇服务。
6.由《万国邮政联盟法规》所订明的其他服务。
7.任何附属于或有助于提供第1、2、3、4、5及6项的服务的附带服务,包括商业回邮、快邮、保险、存局待领服务、私用邮政信箱、邮件转递及挂号服务。
8.为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不抵触与邮政有关的服务的代理人服务。
9.在不影响邮政服务的提供的情况下,将并非即时需用于邮政服务的提供的地方租出。
10.提供《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指的核证机关的服务,及该等服务所附带的或与之有关的服务。(2000年第12号法律公告)
(1995年制定)
附表:1条标题:服务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b)段]
1.收取、收集、交付、分发及派递《邮政署条例》(第98章)所指的邮件。
2.提供特快专递及其他速递服务。
3.透过柜位及获委任的代理人以零售形式售卖邮票及与邮务有关的产品。
4.集邮服务。
5.邮汇服务。
6.由《万国邮政联盟法规》所订明的其他服务。
7.任何附属于或有助于提供第1、2、3、4、5及6项的服务的附带服务,包括商业回邮、快邮、保险、存局待领服务、私用邮政信箱、邮件转递及挂号服务。
8.为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不抵触与邮政有关的服务的代理人服务。
9.在不影响邮政服务的提供的情况下,将并非即时需用于邮政服务的提供的地方租出。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01/07/1997
[(c)段]
项说明条款
1.附表3所列的建筑物。如无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该等建筑物不得以附表1第9项所指的租出以外的方式处置。(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邮政署署长保管的注明"inventoryoffurniture,equipmentandmotorvehiclesofthepostoffice"的文件中所列出,而于1995年7月31日在邮政署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固定附着物、设备、电脑系统及机动车辆。
3.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5年制定)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c)段]
项说明条款
1.附表3所列的建筑物。如无财政司事先批准,该等建筑物不得以附表1第9项所指的租出以外的方式处置。
2.邮政署署长所保管的注明"inventoryoffurniture,equipmentandmotorvehiclesofthepostoffice"的文件中所列出,而于1995年7月31日在邮政署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固定附着物、设备、电脑系统及机动车辆。
3.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5年制定)
附表:3条标题:拨归邮政署营运基金的办公建筑物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2第1项]
邮局名称地址
香港岛及离岛
1.邮政总局香港康乐广场2号
2.拱北行中环皇后大道中4号拱北行地下
3.西营盘薄扶林道27号地下及1楼
4.赤柱黄麻角道2号
5.香港香港香港仔大道171号金丰大厦地下及1楼
6.东区派递局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法院大楼1楼
7.告士打道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楼
8.海港政府大楼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大楼2楼
9.杏花杏花西翼停车场地下
10.摩理臣山爱群道28号地下
11.筲箕湾宝文街1号峻峰花园地下
12.湾仔皇后大道东197至213号胡忠大厦地下及2楼
13.梅窝梅窝银矿湾路2号梅窝政府合署地下
14.坪洲坪洲永安街政府大楼地下
15.大澳大澳大澳政府大楼地下
九龙
16.九龙总部中间道15号中间道停车场阁楼
17.九龙中央弥敦道405号九龙政府合署地库、地下、阁楼、1楼及2楼
18.广东广东道393号广东道政府合署地下
19.长沙湾长沙湾道650号地下及1楼
20.观塘同仁街6号观塘政府合署地下
21.调景岭调景岭村第一区调景岭政府合署地下
22.深水元州街55号地下及阁楼
23.国际邮件中心红梳士巴利道80号
24.空邮中心香港国际机场三星道
25.东九龙派递局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地下至4楼及9楼
26.机场香港国际机场1楼离境大堂d38
27.红湾黄埔花园锦桃苑第14座地下
28.大角咀大角咀晏架街67号地下
新界
29.新田新田青山公路新田段1a
30.沙头角沙头角公路沙头角政府合署地下
31.元朗派递局元朗青山公路269号元朗政务处大厦地
下、1楼及2楼
32.石湖墟石湖墟新丰路112至116号地下
33.锦田锦田大马路锦田政府合署地下
34.大埔汀角路大埔政府合署地下(包括在1993年7月19日启用的地下200平方米柜位)
35.粉岭粉岭璧峰路3号粉岭政府合署地下
36.火炭山尾街18至24号沙田商业中心地下
37.西贡西贡亲民街34号西贡政府合署地下
38.荃湾西楼角道38号荃湾政府合署1楼及10楼
39.荃湾西青山公路633号湾景花园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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