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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 1994-1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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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财政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做好年终财政收入对帐工作,保证预算科目、级次及数字的正确与准确现将今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支库将截止1994年11月底的累计收入,按级次分“款”和各征收机关对帐。对帐时由支库打印1-11月份对帐单一式六份核对无误后盖章,送征收机关。各征收机关应在收到对帐单后三日内签证完毕,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留一份,(市级收入对帐单税务局盖章后,送区、县财政局转市财政直属分局核对盖章,由市财政各直属分局退支库四份),支库留一份,其余三份于1994年12月10日前报市分库,由市分库转送市财政局预算处一份,市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市分库将汇总的1-11月份数据,打印三份对帐单,分别转送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核对无误后盖章退回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在对帐过程中,如发现错误,要查明原因,并填写更正通知书,送有关支库在12月份办理更正。 
  二、各征收机关,应将截止1994年12月20日累计收入,在年前与支库按级次分“款”对帐,各支库可以12月20日帐页上“自年初累计”栏数字为准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要在年前更正(对帐单不上报,调整数字应在12月份对帐单中反映)。 
  三、年终对帐:各区、县支库和征收机关,在年终清理期后进行最后一次对帐。对帐单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盖章,并于1995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分库,报送单位及份数与第一项相同。 
  四、各区、县财政局与支库核对财政存款余额。由支库开具82001、83001等各财政存款帐户的余额对帐单(截止到11月30日)一式四份,区、县财政局核对无误后盖章退支库三份,支库转送市人行国库处二份。由国库处转市财政局预算处一份。 
  五、根据京财预(1993)2660号《关于实施分税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各支库下列级次报表中所列预算科目应无余额,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予以更正,以确保分税制体制顺利实施。 
  1.中央级 
  3.3款 一般营业税 
  243.1款 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 
  243.2款 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 
  243.21款 地方国有企业上缴调节基金 
  243.22款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节基金 
  243.23款 财政部门上缴调节基金 
  243.24款 城镇集体企业上缴调节基金 
  243.25款 城乡集体和个体上缴调节基金 
  243.26款 地方其他单位上缴调节基金 
  2.市级 
  2.1款 一般增值税 
  4.1款 一般消费税 
  243.2款 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 
  3.区县级 
  2.1款 一般增值税 
  4.1款 一般消费税 
  243.2款 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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