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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组《关于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实行医药市场区域联防集中治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5 生效日期: 1995-05-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四月二十九日,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组召集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四个地、市分管医药市场整顿的专员、市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了整顿医药市场区域联防协调会议,研究制定了《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实行医药市场区域联防集中治理的实施方案》。据此,市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实行医药市场区域联防集中治理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实行医药市场区域联防集中治理的实施细则总纲
  为了彻底制止假劣药品的泛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逐步使行业管理法制化、市场行为规范化,建立良好的医药市场新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机构
  一、全市联防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日常工作由市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二、各县(市、区)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组,要尽快组建医药稽查队伍,负责本区域联防稽查,并在市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参加接壤地区的联防稽查和必要的交叉稽查。
第二章:范围和重点
  三、对未按法定程序取得“两证一照”或证照不全即行开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律予以取缔。
  四、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资格的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整顿后具备条件和资格者可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开业。
  五、查市场行为规范
  1、违犯国务院53号文件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所经营药品(包括器械类)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2、违反规定经营化学性、毒性、麻醉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及管制药品的一律取缔,并处以罚款。
  3、个体零售企业明零暗批者和个体诊所违反山西省卫生厅晋卫药字[1990]17号文件规定者,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并酌情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关闭。
 
第三章:方法步骤
  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细则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联防稽查的实施办法或方案。
  七、交通、邮电、铁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过往车辆和邮件加强监督检查,凡非法贩运药品的要立即通知稽查队扣押查处。
  八、要逐步建立健全从城市到乡村的群众监督网络,鼓励群众举报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人和事。举报电话:334452。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对举报者要给予奖励。
  九、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十、要坚决执行国务院53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疗所(室)必须按政府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货。
  十一、对一些制售假劣药品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由市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精兵强将集中打击。
  十二、总结评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药品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汇报会。一季度进行一次交叉检查,半年书面总结,年终将按照责任目标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章:其 它
  十三、各级医药管理局是政府对医药实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纳入药品行业管理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其依法对药品行业实施管理。
  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工作中互相扯皮、推诿,甚至互相控拆台,造成药品管理工作混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五、对收缴的药品要进行药检,凡属假、劣药品的一律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合格药品由医药部门收购,收入上交当地财政。所需经费按规定拔付,做到收支两条线。
  十六、医药行业管理稽查人员要统一进行政策法规培训,统一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证件。
  十七、统一宣传内容,统一标语口号。
  十八、在查处工作中,所有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绝不允许徇私枉法,以罚代刑。
  十九、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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