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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调控多方筹集资金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 1998-04-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当前,我省和全国一样,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形势很好。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因素较多,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下岗、金融风险等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财政调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好1998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维护社会稳定资金 
  1998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一保吃饭、二保稳定”的基本原则,财政支出安排要重点保证工资政策兑现、“一基两低”生活费的发放、偿还政府性债务、处理突发事件资金、公检法司部门必要的办案经费。维护社会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还应包括: 
  (一)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7〕85号),落实对特困企业及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所得税以1996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部用作解困资金。 
  (三)当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总预备费中,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支出不得少于50%。 
  (四)当年收入预算的超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应主要安排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 
  (五)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过紧日子的思想,在今年财政预算基础上,压缩会议费、通讯费、招待费、出国经费、购车经费10%,停止购买和认真清理移动通讯工具,将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维护社会稳定。 
  (六)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合理安排新增财力,加大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力度,尽可能再调剂出部分保证维护社会稳定的资金。 
  各级预算还未批准成立的,必须严格按以上要求安排预算;预算已经规定程序批准成立的,也应按以上要求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相应程序报批。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一)按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保统筹体系。 
  (二)各地要建立社保资金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要切实加强监督。 
  (三)社保资金要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统筹,不及时上缴的,将由省财政实施扣款。 
  (四)合理安排使用好社保资金,对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资金,要妥善调度,确保及时到位。 
  (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11号)规定,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改由同级财政拨款。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 
  三、落实责任制,全方位、多渠道筹措维护社会稳定资金 
  “稳定压倒一切”。维护社会稳定应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大事。要落实责任制,全方位、多渠道筹措维护社会稳定资金。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应将本单位、本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资金需要置于首要位置安排。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基金,也应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本单位、本系统偿还政府性债务、下岗职工再就业“一基两低”生活费的发放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支出。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等,也应落实责任制,大力组织收入、筹措资金,优先保证本企业、本单位维护稳定的需要。 
  四、落实好银行工资性贷款 
  银行工资性贷款实行“六长”负责制,银行、财政、社保“三管齐下抓两保”。即财政厅(局)长、劳动厅(局)长、人行行长、工行行长、农行行长、建行行长负责,抓好银行工资性贷款工作。财政负责贴息,劳动社保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报批。 
  五、加强维护社会稳定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在大力筹措维护社会稳定资金的同时,也要重视并加强资金管理,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被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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