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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待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3 生效日期: 1997-08-1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7]145号
 
市卫生局、园林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优待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7月20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凡属我市户籍,并持有《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革命烈士家属、持有二等乙级以上等级《革命伤残军人证》或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到医院就诊时,凭证给予享受优先挂号并免收挂号费的优待。
  二、革命烈士家属持优待证、革命伤残军人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向司、乘人员出示本人证件,给予享受免费乘坐公交汽车(除空调车和中巴外)和厦鼓轮渡的优待。
  三、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持证可免收门票进入市、区园林部门管理的公园和风景点。
  以上三项优待,请各相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并在《厦门日报》等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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