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1997]180号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对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由总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对自愿连锁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附件:财税字[1997]9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