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4 生效日期: 1998-03-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6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结账日期
  为保证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与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各地的税收会计统计结账日期应与同级国库的结账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年度决算调整
  国库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地应抓紧时间在此期间内将各项收入调整完毕,以确保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