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阳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市物资局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6 生效日期: 1998-05-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物资局辽宁省沈阳市商业管理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物发[1998]63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沈政办发[1996]3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扩大物资配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动我市物资配送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工业生产服务,根据沈阳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企业的协商意见,经市物资配送试点办公室审查同意,确定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0家企事业单位为我市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接受沈阳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电产品配送,享受配送有关政策。为确保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以下要求:
  一、配送双方对这项工作应充分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配送协议。
  二、配送双方要认真总结配送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发展和扩大配送业务。
  三、在配送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沈阳市物资配送试点办公室反映(地址:沈阳市物资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14号,电话:22826359)。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