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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6 生效日期: 2009-03-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浙建城发〔2009〕64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舟山市水务局,各有关县(市、区)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为全面完成吕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今年建成100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实事工程,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要求今年钱塘江流域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开工、尽快建成的指示精神,我厅结合各地核对上报的2009年镇级污水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汇总编制了2009年度全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计划(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将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一、确保完成125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其中钱塘江流域建制镇80个、省级中心镇21个。125个镇的建设项目清单见附件1。对于清单上的镇级污水项目,要求在2009年底前必须建成。

  二、实现开工并争取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01个,其中钱塘江流域建制镇57个、省级中心镇26个。101个镇级污水设施项目清单见附件2。对于清单上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求在2009年底前必须实现开工,具备条件的要争取建成。

  三、其它说明及要求
  1.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主要是全省钱塘江流域建制镇和中心镇在建和拟开工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原则上未包括扩建项目、二期项目及专门服务于工业企业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2.镇级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管网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要确保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理、处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得到当地环保部门批准认可。
  3.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别是前期工作尚未到位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指导和推荐先进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关键是要做到达标排放。
  4.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运行效果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应全面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5.我厅将定期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产运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以上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已被列入生态省建设考核内容,同时也已列入了我厅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对列入计划的镇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上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建设或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工作联系: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省府2号楼浙江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邮编:310025 联系人:孙薇、罗伟、柳景青
  电话:0571-87052407 传真:0571-87055130
  E-mail:valze@hotmail.com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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