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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9 生效日期: 2009-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9]4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实现首都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4月至11月期间,将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专项监察。为做好这次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

  二、监察内容:
  (一)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规范提纲》的要求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依据节能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所有运行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是否符合标准。
  (三)依据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目录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规范提纲
  一、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
  具体要求:
  1、制定"十一五"及分年度的节能计划。
  节能计划应当包括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明确期限等内容。
  2、制定与节能计划相应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等科学技术方面的措施,也包括加强用能监测、开展能效对标等管理技术方面的措施。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
  具体要求: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成立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并做出节能管理体系图,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节能目标责任制应当包括节能工作各个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并根据各个岗位所分解的目标责任进行严格的考核。
  2、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节能奖励制度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节能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制定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六条
  具体要求:
  1、制定"十一五"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明确期限等内容。
  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便于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节能政策、制度、方法和技能。
  2、按期实施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及相关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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