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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6 生效日期: 1996-1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财工字(1996)341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视企业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市级金库或区县金库。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分别计算,由交款单位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分利比例)占整个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市级预算收入按市级企事业单位占整个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区级预算收入按区级企事业单位占整个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市级及区县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三、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以“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市级金库。 
  四、凡外省市与中央、市级及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严格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分别计算、分别缴库,其中属于外省市投资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市级金库。 
  五、市级和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分别计算,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分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六、中央、市级和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比例,由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财政局及有关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查确认后,作为税务部门办理缴库的依据。 
  市级和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区县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作为税务部门办理缴库的依据。 
  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别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入库比例,由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作为税务部门办理缴库的依据。 
  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比例确认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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