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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3 生效日期: 1994-06-2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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