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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30 生效日期: 2009-04-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9]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攻坚年。为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关于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现提出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加大污染减排攻坚力度,确保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不变、力度不减、要求不降。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以及当前面临的减排形势,研究确定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排0.2%、1.5%(具体减排项目见附件)。

  二、工作措施

  (一)工程减排

  1.生活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按期建成44座新(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宁德福安、莆田仙游、漳州东山铜钵、东山双东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上半年建成投产;福州连坂、长安、闽清、永泰、马尾快安二期、福清融元二期、厦门东部(石渭头)二期、同安二期、海沧改建、泉州石狮二期、漳州诏安、长泰东区、长泰西区、漳浦、华安、云霄、平和、三明尤溪、大田、将乐、明溪、清流、宁化、莆田闽中二期第一组、荔城、秀屿、南平顺昌、浦城、政和、光泽、松溪、龙岩永定、武平、连城、长汀、宁德古田、柘荣、周宁、寿宁、屏南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产。泉州东海、莆田闽中二期第二组、三明建宁、永安二期污水处理厂要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0年上半年建成投产。(附件1)

  (2)加快污水管网配套,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配套污水管网,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一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6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洋里二期、金山、闽侯、泉州城东、晋江仙石二期、漳州西区(金峰)、龙海、南靖、三明泰宁、南平邵武、建瓯、建阳、龙岩漳平、上杭污水处理厂;厦门海沧污水处理厂要达到45%;厦门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南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30%。二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70—8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连江、大学城、闽侯青口、厦门筼筜、漳州东区(闽南)、龙海华龙(龙池)、宁德霞浦、福鼎污水处理厂。三是2009年日平均处理负荷要达到80%—9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长乐、罗源、马尾青洲、厦门集美、杏林、泉州宝洲、北峰、泉港一期、惠安、德化、南安、永春、南平塔下、龙岩龙津、宁德贵岐山污水处理厂。四是2009年要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福州洋里一期、祥坂、福清融元一期、平潭、马尾快安一期、厦门东部(石渭头)、同安一期、泉州清濛、晋江仙石一期、石狮一期、安溪、惠安惠南、晋江泉荣远东、漳州龙海角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三明列东、永安、沙县、莆田闽中、南平武夷山污水处理厂。(附件2—附件3)

  (3)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持续稳定削减污染物。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COD、氨氮、总磷等各项污染物指标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泥规范处置。未建成中控系统或者中控系统不完善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或完善。COD、氨氮、总磷等各项指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工程,稳定达标排放。

  2.工业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深度治理。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废水治理设施改造(扩建或者生产工艺技改等),2009年5月1日起严格执行 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H值、色度、悬浮物(SS)、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氨、总磷、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等污染因子必须全部达标。其中,青山纸业、南纸股份、邵武中竹纸业、将乐腾荣达制浆、建宁铙山纸业、连城东方纸业、武平朝兴纸业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罗源雄丰纸业、长汀瑞华纸业、上杭瑞翔纸业、云霄长隆造纸实业、长泰敦信纸业、联盛纸业、南靖雄发纸业、顺顺纸板、港兴纸业、龙海佳利达纸业、下楼民政造纸厂、榜山民政三星造纸厂、建瓯太平洋纸业、福鼎南阳纸业、永春宏美纸业、南安贵格纸业、香江纸业、联新纸业、永信纸业、水头盈辉废纸再生厂、三龙纸业、裕发纸业、盈顺纸品、金格纸业、顺达纸业、水头锦兴造纸厂、益峰纸业、似锦纸品、联发纸业、水头新恒安再生纸厂、益发造纸、志兴纸业、三明鑫峰纸业、双溪纸业、沙县华佳纸业、德利纸业、尤溪信达纸业、华丰再生纸、大田华闽纸业等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深度治理项目,由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验收,并报省环保局备案。(附件4)

  (2)制药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所有制药企业必须严格执行GB21903-2008、GB21904-2008、GB21905-2008、GB21906-2008、GB21907-2008、GB21908-2008等各项制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福抗药业公司(福州市区厂)、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公司、古田福兴医药公司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福抗药业公司(福清江阴厂)、浦城正大生化公司等省控重点污染源治理达标项目,由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验收,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3)纺织印染、化学原料、食品等其他行业深度治理。各市、县(区)政府要针对本辖区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情况,落实纺织印染、化学原料制造、食品制造等行业的深度治理或水回用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附件5)

  3.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项目

  (1)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者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马尾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银鹭园区、漳州招商局经济开发区、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龙海经济开发区、泉州经济开发区、惠安经济开发区惠南园区、浦城工业园区等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洪宽工业村)、福州保税区、福州科技园区洪山园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厦门出口加工区、海沧保税港区嵩屿港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湖里工业区和翔安产业区、杏林台商投资区、集美台商投资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的巷北园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的轻工食品区、晋江经济开发区、惠安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德化陶瓷产业园区(佳美工业项目区、诗墩二期工业项目区、城东工业项目区)、南安经济开发区成功科技园、安溪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永春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园、探花山-榜德工业园)、龙岩经济开发区、龙州工业园区等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或者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的排放浓度、数量,防止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2)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或者未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或者接入,进行集中处理。福州科技园区仓山园、保税物流园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清出口加工区、元洪投资区、龙田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连江经济开发区、长乐经济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同安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泉州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鲤城园区、石狮园区)、洛江经济开发区(双阳华侨园区、万安园区)、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水暖产业园)、安溪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湖头工业园)、惠安惠东工业园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蓝田工业园、龙文工业园)、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泰经济开发区、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云霄云陵工业开发区、常山华侨工业区)、古雷经济开发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区、绥安工业区)、诏安工业园区、平和工业园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县金沙园、永安尼葛园)、梅列经济开发区、三元经济开发区、泰宁工业园区、将乐经济开发区、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尤溪经济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林经济开发区、荔城经济开发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仙游经济开发区,南平工业园区(高新区、江南区)、闽北经济开发区、邵武经济开发区、光泽工业园区、建瓯工业园区,龙岩漳平工业园区、上杭工业园区、武平工业园区、长汀经济开发区、连城工业园区、永定工业园区,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福鼎工业园区、福安赛岐经济开发区、寿宁工业园区、屏南工业园区、古田工业园区、周宁工业园区,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配套污水管网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3)加强区内企业监管,确保废水符合集中处理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督促所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强区内排污企业监管,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对区内排污企业行业性质、用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认真调查、甄别,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之前,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对不适宜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

  4.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脱硫工程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脱硫效率。漳州后石电厂、厦门嵩屿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华电可门电厂、国电江阴电厂、大唐宁德电厂、国电南埔电厂等燃煤电厂采用海水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所有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要达到100%,综合脱硫效率要高于95%。厦门腾龙、瑞新、新阳、同集、杏林热电厂,龙岩坑口电厂、春驰、适中、金业电厂,泉州晋江、石狮、德化东方热电厂、安溪煤矸石电厂等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电厂,必须全面落实自动添加脱硫剂技术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要高于80%。福州东南电化、耀隆化工、泉州凤竹集团、永春美岭、宏美纸业、漳州联盛纸业、漳州糖业、三明青山纸业、永安智胜化工、纺织化纤、三明化工、莆田雪津啤酒、南平南纸股份、武夷味精、中竹纸业、龙岩龙化化工、三德水泥、龙麟股份、闽福建材等企业自备电站,必须进一步完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硫的,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附件7—附件8)

  (2)未建成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完成。湄洲湾电厂1#、2#发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附件8)

  (3)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切实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自觉使用低硫煤;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发电(供热)机组、脱硫设施、在线监控等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要配套完善脱硫DCS控制系统,装机容量300MW以上电厂DCS相关历史数据要保存12个月以上,其他电厂DCS相关历史数据要保存6个月以上,并按月打印部分参数历史趋势曲线存档,其中,海水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机组打印的参数为增压风机电流、机组负荷、进口烟气SO2浓度、出口烟气SO2浓度、烟气量等,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打印参数为脱硫剂输送风机电流、出口烟气温度、烟气量、SO2浓度等。

  5.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工程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三钢集团1#、2#烧结机和泉州三安钢铁厂、福州鑫海钢铁厂、亿鑫钢铁厂烧结机脱硫设施,厦门明达玻璃、福州福耀玻璃、漳州旗滨玻璃公司的炉窑烟气脱硫设施,福建炼化公司硫磺回收设施等,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确保达到设计脱硫效率;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锅炉(炉窑)、脱硫设施、在线监控等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配套完善脱硫DCS控制系统,保存DCS相关历史数据,其中单机烧结面积在100m2以上烧结机脱硫设施要保存12个月以上,其他脱硫设施要保存6个月以上,并按月打印部分参数历史趋势曲线存档。(附件9)

  (2)进一步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已建的各种非电锅炉(炉窑)脱硫设施监督管理,督促其稳定运行、高效脱硫。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积极探索并推进中小锅炉脱硫工作,鼓励印染企业“以废治废”,采用印染废水实施脱硫,在削减污染的同时实现综合利用、节省治理成本。福州、泉州市要积极探索,稳妥、有效地实施闽清、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企业水煤气脱硫工作,进一步削减SO2排放量。(附件10)

  (二)结构减排

  1.COD结构减排关停项目

  加强涉水行业整治,结合实施水源保护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产能,按计划关停小造纸、小化工、小漂染、小制革等企业(生产线)。(附件6)

  2.SO2结构减排关停项目

  (1)按照“上大压小”目标的要求按期完成小火电关停任务。列入“十一五”关停小火电责任书和“上大压小”任务的永安火电厂、漳平火电厂等现有发电机组,要按期关停、解列;龙岩恒发电厂要提前关停、解列。(附件11)

  (2)加快水泥业转型。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按计划在2009年度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280万吨。

  (3)实施小锅炉改造、淘汰。继续推行集中供热、集中治理、降耗减污,加快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炉窑)。(附件12)

  3.积极推广清洁能源

  加快实施LNG总体项目,莆田、晋江、厦门燃气电厂投入正常稳定运行,推进沿海地区部分区域实行工业、民用整体煤改气。充分利用相对丰富的水能资源,大力发展核能、风能、太阳能,减少煤炭消耗量。

  (三)监管减排

  1.全面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

  在已完成所有国控和部分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仪器安装和联网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在线监控覆盖面,年底前全面完成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和联网。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促进减排的作用

  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备专门力量紧密跟踪,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监控、每周分析、每月汇总、每季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成企业整改。要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运行管理制度,提升对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3.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

  以减排档案、台帐为基础,实行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台帐管理动态化,根据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工艺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排污许可内容,督促所有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污染物,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

  认真执行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其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年度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实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5.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1.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2.严格实行电力企业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从规定的安装和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3.严格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

  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脱硫效果好的火电厂、工业锅炉以及COD减排效果好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4.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省效能办对当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诫、约谈。开发区(工业园区)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前,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5.继续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

  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督促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6.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

  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总量指标必须是从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已经形成的余额中调剂,不得使用预付减排量,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促进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和促进项目建设。

  7.推广减排新技术新工艺

  征集先进适用减排技术,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6·18”、“9·8”等平台,加强技术交流合作,重点抓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工业锅炉(炉窑)脱硫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环保科技进步促进污染减排。

  8.实行公共财政扶持重点减排项目政策

  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公共财政对环保投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省级财政统筹省级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继续设立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年度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项目和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等的投资支持。

  9.实行金融机构支持减排工程政策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按照已出台的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节能减排领域的支持力度,构建支持节能减排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推进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五)责任减排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撤消省授予该地方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暂停该地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

  2.强化企业污染治理法定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切实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省环保局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协同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建立污水处理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生活COD减排任务的落实;会同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省物价局要根据省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脱硫设施不达标的电厂缴交脱硫电价扣减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省统计局组织开展污染减排统计工作,定期向省环保局通报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城镇人口增长情况。

  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并依法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严格把关发电市场的准入;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配合有关部门监管电力行业减排措施的落实、脱硫设施的运行和脱硫电价的执行,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上网和发电权交易的监管。

  省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省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上下联动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全省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并报省环保局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省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的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市、县分级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

  排污企业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各设区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环保局。

  (三)建立重点减排项目分析会制度

  省环保局定期召集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重点减排企业召开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分析会,每个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结合工作进展,适时召开重点减排企业座谈会。

  (四)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台帐

  省、市、县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模式要求,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要总结推广污染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

  1.福建省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略)

  2.福建省新投运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略)

  3.福建省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减排项目(略)

  4.福建省制浆造纸企业深度治理减排项目(略)

  5.福建省其他(除造纸外)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技术改造减排项目(略)

  6.福建省COD关停减排项目(略)

  7.福建省已投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减排项目(略)

  8.福建省新投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减排项目(略)

  9.福建省已投运脱硫设施的非电SO2治理减排项目(略)

  10.福建省新投运非电行业SO2治理减排项目(略)

  11.福建省电力SO2关停减排项目(略)

  12.福建省非电SO2关停减排项目(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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