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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4 生效日期: 2009-06-04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城函[2009]5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有关监测站: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紧规划和解决城市自来水有关问题的批示要求,配合相关规划的编制,结合2009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城关镇)公共供水的水源和出厂水水质情况,调查工作包括:
  1.水质基本情况。调查2008年城市和县城(城关镇)公共供水水质基本情况以及近期水质检查发现的水质问题。详细内容见附件1。
  2.检测水质。主要内容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检测出厂水CODMn、铁、锰、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砷、总硬度、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色度、肉眼可见物等13项指标。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原水检测CODMn、氨氮和浑浊度;出厂水检测CODMn、氨氮、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色度、肉眼可见物等6项指标。
  水质检测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二、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要求做好水质情况的上报和水质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1. 2009年6月25日前完成水质基本情况的汇总统计(附件1),并将纸质材料和同版电子文档上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2.组织辖区内各级水质监测站做好水质检测,协调被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做好样品采集、水质检测的配合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为各地水质检测的技术牵头单位,协助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并负责水质检测数据的汇总。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检测数据的纸质报告上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检测数据。
  水质检测工作为2009年水质督察的工作内容,将利用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统一划拨到负责技术牵头的监测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3.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于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8月15日前提交水质普查报告。

  三、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王欢、章林伟。
  电话:01058933160、01058934419;传真:01058934352。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李琳。
  电话:01058323464;传真:01058323460。
  电子邮件:qc@nwqc.gov.cn
  (附件下载网址://www.nwq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城镇公共供水水质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表1-1、1-2)

  表1-1 城镇地表水厂水质情况统计表

省区名称:
城镇及水厂名称
设计规模 (万m3/日)
建成时间
净水工艺
2008年自检水源水质
2008年自检出厂水水质
省内最近监督检查发现的出厂水超标指标
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
有预处理
CODMn(mg/L)
浑浊度(NTU)
氨氮(mg/L)
存在的其他超标
指标
CODMn(mg/L)
浑浊度(NTU)
氨氮(mg/L)
消毒剂余量(mg/L)
存在的其他超标
指标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种类
平均值
最小值
一、设市城市















































二、县城(城关镇)
注:1.“净水工艺”各栏,请在相应栏目内选择画“√”;2.水源中“存在的其他超标指标”栏目,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限值,只填写超标指标;3.出厂水中“存在的其他超标指标”和“省内最近监督检查发现的出厂水超标指标”栏目,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GB5749-2006),只填写超标指标;4.此页不够时可加附页
  表1-2 城镇地下水厂水质情况统计表

省区名称:
城镇及水厂名称
设计规模 (万m3/日)
建成时间
附加净水工艺
2008年自检出厂水水质
省内最近监督检查发现的出厂水超标指标
除铁
除锰
除氟
除砷
CODMn
(mg/L)

(mg/L)

(mg/L)
氟化物(mg/L)
氯化物(mg/L)
硫酸盐(mg/L)
硝酸盐(mg/L)

(mg/L)
总硬度(mg/L)
浑浊度(NTU)
消毒剂余量(mg/L)
存在的其他超标指标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种类
平均值
最小值
一、设市城市
二、县城(城关镇)
 
 
 
 
 
 
 
 
 
 
 
 
 
 
 
 
 
 
 
 
 
 
 
 
 
 
 
 
 
 
 
 
注:1.“附加工艺”各栏,若已建成某种处理工艺,请在相应栏目内选择画“√”;2.“存在的其他超标指标”和“省内最近监督检查发现的出厂水超标指标”栏目,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GB5749-2006),只填写超标指标;3.此页不够时可加附页


附件2:全国城镇供水水质普查技术方案(2009年)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2009年6月3日
 
  一、监测站任务要求
  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的国家网监测站,是本辖区水质普查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具体承担水质普查任务的各监测站,负责水样的采集、运输、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将检测数据报技术牵头单位。技术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二、水质检测指标
  (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检测出厂水耗氧量(CODMn法)、铁、锰、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砷、总硬度、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色度、肉眼可见物等13项指标。
  (二)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原水检测耗氧量(CODMn法)、氨氮和浑浊度,出厂水检测耗氧量(CODMn法)、氨氮、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色度、肉眼可见物等6项指标。
  检测指标中,余氯、臭氧、二氧化氯、一氯胺等消毒剂余量指标,应根据被检水厂所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择测定相应的消毒剂余量。
  三、水样采集和检测技术要求
  (一)样品采集
  充分做好采样容器清洁和密封工作,保证采集的样品从采样到检测期间不发生改变,能完全代表供水水质。在采样现场即需用胶纸粘贴或悬挂标签于水样瓶上,注明样品编号、采样人、采样时间及地点等。在采样时还应记录采样情况,包括采样目的、样品种类、样品保存方法等。现场采样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相关内容应与采样标签对应清楚。
  1. 采样点的选择
  出厂水水样在出厂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采集,水源水水样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取水口采集水源水或采集进厂原水。
  2.采样容器
  ①样品瓶可用硼硅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瓶,必须能够用塞或盖密封。
  ②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无机物和金属元素的测定水样采用聚乙烯材质的样品瓶,耗氧量检测水样采用玻璃材质的样品瓶。
  ③容器不应与待测组分发生反应。
  3.采样操作要求
  采集水样时,应先用样品荡洗样品瓶和塞盖2-3次,再采集水样。
  4.样品编号
  样品编号的编码方式为:"09+DC+被检城市或县城代码(6位数字)+城镇类型识别码(1位数字)+采样序号(2位数字)"的方式,采样序号不足10的在序号前加"0"。各被检城市或县城(区、旗)的代码见附表1。
  城镇类型识别码规定为:重点城市识别码为"1";其它地级及以上城市识别码为"2";县级市识别码为"3";县级区识别码为"4";县城及旗政府所在地识别码为"5"。
  5.样品保存及运输
  ①水样采集后,为防止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变化,应尽快测定,其中游离余氯(或二氧化氯余量)等指标应在现场采样时测定。
  水样应充满容器并密封,应根据检测指标选择适宜的保存方法。保存方法可采用冷藏、加入保存剂等方式。水样应在4℃冷藏保存,储存于暗处。
  ②为防止样品在运输过程因震荡、碰撞而导致破碎损失,应将样品装箱运送。包装箱的盖子应衬有隔离材料,用以对瓶塞施加轻微压力,增加样品在样品箱内的固定程度。并在箱外标注"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
  样品运输过程应有采样人员押运,应防震、避免阳光照射。
  6.样品的移交
  水样运达监测站后,采样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与样品管理员交接。样品管理员应对送检样品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样品标签及外观是否完好,样品编号是否一致等)。当样品有异常或有疑问时,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采样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有关情况。样品管理员应对样品瓶是否完好、是否有沉淀、是否有气泡、是否混浊等情况进行样品交接与登记并签字确认。
  (二)水样检测
  1.检测方法选择
  承担样品检测任务的监测站应优先选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的检测方法。
  2.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①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站应提交水质指标的检出限。检出限可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的要求计算。
  ②承担样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通过加标空白样来进行准确度检验。具体方法为,在空白溶液中加入一定量标准物质,加标量为标准曲线上限浓度值的0.1~0.9倍或标准限值浓度值的0.5~1倍。
  ③在测量范围内,制作标准曲线时,已知浓度点不得小于6个(含空白浓度)。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一般为:无机项目大于或等于0.999,有机项目大于或等于0.990。
  水样检测的质量控制情况,按照附表3、附表4要求。
  四、检测数据上报
  (一)承担具体检测任务的各监测站应将检查结果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此次水质普查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详细内容见附表5),技术牵头单位汇总后同时采用书面报告和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www.nwqc.gov.cn/qi)上传两种方式将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二)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水质检测数据时,填写"采样地点"时将被检城市名称与采样地点合并填写,出厂水样品的格式为"××市(县城)××水厂"、 地表水源水样品的格式为"××市(县城)××厂××水源"。
  技术方案所含5个附表,可在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网站下载,网址//www.nwqc.gov.cn。
 
 
  附表1(表1-1--1-21) 被检城市(县城)代码(直辖市辖区)
  附表2:水质检测指标一览表
  附表3:检测方法与检出限汇总表(常规项目)
  附表4:回收率汇总表
  附表5:水质检测数据基础报告表
  (//www.cin.gov.cn/zcfg/jswj/csjs/200906/P0200906055536803184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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