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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6 生效日期: 2009-07-16
发布部门: 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大力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力地保障了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但少数地方、少数部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文,“请示”多头报送,以“签报”或“白头文件”形式报文,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请示与报告文种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行文时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充分协调等不规范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报文程序。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文件外,均要先经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公文处理,按程序呈送,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或多头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收到未经办公室处理的文件后,可直接转市政府办公室办理。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部门管理的单位、二级机构以及企业、行业协会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凡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白头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上报公文的签发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三、加强和规范办文过程中的协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据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的行政性表彰奖励,包括对政府部门和个人的记功、嘉奖等,要坚持标准,控制范围,严格程序,由市人事局归口办理。主办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将表彰事项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各地、各部门要求增加拨款、解决各种费用的请示和各部门要求增加编制的请示等,由报文单位会商市财政局或市编办提出意见后,再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切实加强发文前置审核把关。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拟出初稿,科室负责人初核,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字。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拟出初稿,科室负责人初核,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呈签。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等情况进行审核,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对公文内容、政策适用等情况进行审核。有关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时,经协商一致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签发按规定办理。不经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呈签。

  七、实行严格的退文和通报制度。凡在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受理,退回报文单位;其中特别紧急的,市政府办公室在办理的同时作退文处理。市政府办公室将对退文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影响工作的,将按规定追究报文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各自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要通过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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