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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血液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4 生效日期: 2009-07-24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强化血液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血液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督导检查工作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查严、查实、查细的原则,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科学认识并有效消除血液安全隐患,强化血液安全意识,落实血液安全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落实有关法律制度的要求,推进血站系统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完善采供血机构评价制度。针对血液安全重点环节要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血液安全隐患。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通过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血液管理工作质量,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督导原则
  (一)领导重视与落实责任相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血液安全工作,加强血液监管力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二)部级督查与省内自查相结合。督导工作以各省(区、市)自查为主,我部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导检查。通过检查,带动各采供血机构加强学习交流,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三)环节监控与体系建设相结合。血液安全涉及血液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采供血机构应当全面加强环节监控,及时发现血液安全隐患并整改,逐步完善体系建设,实现血液安全的目标。
  (四)全面彻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检查规范的落实情况,同时突出重点环节,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降低输血风险,逐步完善采供血机构管理机制。
  (五)督导检查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血液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而复杂,工作水平需要持续改进和提高,在总结督导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血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订督导检查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督导检查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督导检查工作。
  血站和有关医疗机构根据督导要求,加强培训,制订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督导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督导内容
  (一)血站质量管理。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全面检查各项工作,重点对无偿献血服务、血站质量体系建设及年审、监控和持续改进措施、不合格项管理、人员培训等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表见附件1)。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按照《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血站实验室的体系建设与审核、实验室质量手册和操作规程的制订与实施、实验室人员培训等进行督导检查,并现场考核血液检测全过程(督导检查表见附件2)。
  (三)县医院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重点检查县级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础设施建设、《县级血库人员应知应会一百问答》和血液安全知识的掌握、人员培训等情况(督导检查方案见附件3)。
  六、工作安排
  (一)血站质量管理工作。
  1.我部组织督导检查组,选取部分省(区、市),对辖区内的血站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这项工作于2009年11月底以前完成。
  2.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血站进行督导检查。这项工作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血站实验室管理工作。
  1.我部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督导检查表,并指导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抽调有关专家参加部分省(区、市)的督导检查工作。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血液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对本省(区、市)的所有血站实验室进行督导检查。这项工作于2009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县医院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该项工作。地市卫生局组织或委托中心血站对本辖区县医院输血科或血库(检验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督导检查。这项工作于2009年10底以前完成。
  (四)部级督导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及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七、督导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血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检查工作要求。
  (二)各省(区、市)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专家组名单和时间安排等)报我部医政司;11月30日前将本次督导检查总结报告报我部医政司,报告内容应包括血站现状、工作成绩及有效经验、血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三)我部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本次督导情况予以通报。
  (四)各省(区、市)督导检查费用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统一安排。经费从2008年或2009年艾滋病防治项目血液质量安全资金中的“实验室质量监控体系”、“血液质量保证培训”和“临床医务人员合理用血培训”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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