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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 2009-07-22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09]47号
为全面了解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部拟于8月初至9月中旬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组织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重点为2007年下达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退牧还草工程,涉及内蒙古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四川贵州新疆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24县(包括岩溶治理4个县),此次部级抽查拟选择14个项目县为检查重点。内蒙古选择3个(县)旗,四川甘肃青海西藏各选择2个县,宁夏云南贵州省各1个县。
  二、检查依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细则》(农牧办[2004]65号)等。
  三、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相符,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和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
  四、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联合组织开展,检查人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及项目省(区)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是项目管理、工程、专业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退牧还草工程检查拟分为5个组,分别为:
  第一组:内蒙古
  第二组:西藏
  第三组:四川青海
  第四组:甘肃宁夏
  第五组:云南贵州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区认真组织开展对2007年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情况的自查,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认真准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财务帐簿、技术档案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和西部开发司、财政部农业司、国家粮食局农业司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反馈我部。
  (三)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从项目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调2名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从事计财和草原工作各1人),请各地予以支持,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反馈我部。
  (四)各组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项目检查做出结论。
  (五)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及分组人员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1、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 黄涛
  电  话:010-59193267
  传  真:010-59192837
  电子信箱:xmjcyc@agri.gov.cn
  2、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行业规划二处 刘艳
  电  话:010-59192530
  传  真:010-59193357
  电子信箱:jhserch@agri.gov.cn
  3、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指导处 王卓然
  电  话:010-59192897
  传  真:010-59192647
  电子信箱:cyjszd@agri.gov.cn
  附件:参加检查人员回执
  //www.agri.gov.cn/govpublic/XMYS/200907/P0200907296007996295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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