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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7 生效日期: 2009-08-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9]83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农业保险扶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农业生产者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经研究,现就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保险补贴险种
  自2009年起,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为:
  (一)种植业:水稻、麦子、油菜、蔬菜、鲜食玉米、果树、西甜瓜、食用菌、草莓;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家禽、肉鸽、白山羊、淡水养殖;
  (三)其他:林木保险、大棚设施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
  继续对水稻、油菜、生猪、奶牛、家禽实行普惠制基本保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鼓励各区县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险种给予支持。
  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为确保农户获得基本保险保障,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对部分补贴险种投保保额、保险费率实行定额、定率方式,即对补贴险种规定单位保额标准,并对相应单位保费按比例补贴。
  1、水稻、能繁母猪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80%;
  2、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60%;
  3、麦子、油菜、蔬菜、生猪、家禽、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等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50%;
  4、鲜食玉米、果树、西甜瓜、食用菌、草莓、肉鸽、白山羊、淡水养殖、林木等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40%。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在上述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比例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加大补贴力度扶持政策。
  三、市、区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差别承担政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比例如下:
  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南汇区、奉贤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继续对光明食品集团公司、劳教局、监狱局、上实公司等有关单位实行综合补贴政策,其中水稻、能繁母猪险种由市财政承担财政补贴金额的100%;生猪、奶牛险种由市财政承担财政补贴金额的60%;其他险种由市财政承担财政补贴金额的50%。
  区县和有关单位追加补贴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和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四、操作程序
  (一)资金拨付。年初,市财政按各区县(单位)上年保费补贴基数80%预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下达资金补贴文件。
  (二)资金清算。
  1、每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单位)农委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编制年度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报告形式,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2、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根据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结算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单位)。
本通知涉及的补贴险种条款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报保险监管部门。本政策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关于实施本市油菜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8]6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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