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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 2009-08-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9〕20号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好省政府提出的关于节能降耗工作任务,完成我市降耗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是准确反映我市能耗状况,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决策资讯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省政府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增设能源统计机构,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确保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要根据能源统计和监测的任务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交通、建设、电力等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要明确能源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及负责人,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把能源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考核内容。
  二、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建设,完善能源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以普查为基础,按照省统计局下发的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定期(月度)或不定期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台帐和能源消费量实施跟踪监测。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审核和评估,依法严肃查处能源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提高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能源统计制度,建立适合本地区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必要的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市及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健全和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核算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要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原始记录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基础资料数出有据。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要定期(每季)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进行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的调查,取得准确的计算依据。
  (三)建立农林牧副渔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以年度调查为频率,在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中抽取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重点调查确有难处的县、区也可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用电量(标准量)占本县、区第一产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推算本县、区第一产业能源消费总量。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较小,可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可根据建筑业用电量推算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和餐饮业分规模(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可根据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推算第三产业能源消费总量。
  (六)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要定期(每季)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在现有城镇住户范围和农村住户范围内进行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没有成立城市和农村调查队的县、区可根据电力公司城乡居民用电量和本县、区城乡居民户数推算城乡居民生活用能。
  (七)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根据我市工业行业实际,健全电力生产、化工、造纸、煤炭开采等四种重点耗能产品,11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
  四、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各县、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1.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2.监测频率:以季度为阶段,对全社会GDP、万元GDP能耗统一核算,核算结果经省统计局认可后向各县区反馈。
  (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我市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建材、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其监测指标为: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监测频率以季度为阶段,数据结果经整理后形成统计分析上报市政府。
  (三)重点耗能企业监测。目前,我市划定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耗能企业监测对象。其监测指标为,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监测频率实行月度统计,数据变动异常,要及时查询相应企业,了解数据异常原因。
  (四)能源消费总量监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内容主要有: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5.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以上五项指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算。
  五、能源统计和监测的具体要求
  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是准确反映我市能耗状况,确保市政府提出的节能降耗任务落到实处的数据支撑。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的工作。
  (一)密切协调,保持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的完整和统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能源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能源统计和数据上报、发布工作,加强对能源数据与工业增加值、GDP等数据的评估和衔接工作,保持各部门、各县、区与全市能源统计指标数据的衔接一致。各县、区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均由市统计局认定并实施监测,在省统计局未核定全市能耗指标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公布本地区数据。
  (二)落实责任,实现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要在成立节能降耗领导组织的基础上,落实责任,强化队伍建设。要认真组织和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联合制定和下发的《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皖政(2008)9号)、《宿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11号)以及本实施意见。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做好地方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
  (三)强化职能,全面加强对节能降耗的监测预警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既要重视基础数据的取得,更要重视对数据汇总后的分析。既要关注对重点用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能耗利用状况的跟踪监测,也要加强对三次产业能耗结构状况和全社会单位GDP能耗变动情况的分析。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联动分析,努力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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